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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用户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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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价发﹝2015﹞ 90 号
全市各区供热办、供热单位:
根据市物价局颁发的《关于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》(沈价发﹝2015﹞25号),我市(不含新民市、辽中县、法库县、康平县)从2015-2016采暖季度开始,对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进行调整,经与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、市民政局会签同意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按照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》及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》,对幼儿园、福利院、敬(养)老院、居民社区办公用房按照居民住宅价格26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,下同)标准执行。
二、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(含理入工资)的群体,按23.3元/平方米交费。凡当年由于热用户自身原因没有按其标准交费的,待补缴采暖费时按26元/平方米标准执行。
三、市属困难企业职工(一般职工)的政府采暖补贴比例由原来的52.46%调为53%,其余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,职工个人承担。
四、2015-2016年度采暖期因热用户没有办理退费或更换发票的。其差额自动转入下年采暖期的,供热单位提交的25.3元/平方米的发票,可作为位领取2.7元/平方米的价格专项补贴凭证。
五、超出房证登记面积的(赠送阁楼、赠送地下室、封闭露台等),其室内有采暖设施的收取全部采暖费,2.2米以下部分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的50%收费。
六 、低保户、困难企业中的及其他:“五方面人员”等享受政府采暖补贴仍按原政策执行,涉及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按26元/平方米计算。
七、采用家用独立式(非集中供热方式)以电、燃气等为能源的用热户,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社区、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向供热户提供采用电、燃气供热的相关证明,其发生的采暖费由用热户持发票和证明回所在单位在采暖费限额内(采暖费限额的方法为:26元/平方米乘以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)报销。
八、非居民住宅的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不变。
九、本通知自2015-2016采暖季开始实施。特此通知。
沈阳市房产局
2015年11月30日